“免抵退税”企业: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
-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1、月“销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适用税率=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额+“虚拟销项税额”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
2、月“进项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剔除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虚拟进项税额”即每月进(来)料加工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3、月“进项税额转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
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征退税率差部分进项税额)。
4、月“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期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法律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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