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征用荒地的补偿
时间:2023-05-02 18:01:30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苗木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I.土地补偿费1。耕地、菜地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征收,按征地前三年(下同)年平均产值的6倍计算;鱼塘、莲藕塘、养殖场、果园等征地,竹园和林地按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3。柴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经营性非耕地的征地按土地年产值的3倍计算。4;房屋由建设单位搬迁重建的,对原房屋基地不予补偿;

5。2苗木及附件补偿1。苗木补偿一般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可收获的不算。对能够移栽的多年生经济树种,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移栽费;不能移栽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限价收购;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和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对违法建筑、种植的树木和协商征地后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迁移费或补偿费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件的支付。(3)安置补助1。对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按征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倍给予安置补助,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按年产值的4倍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按年产值的1倍增加安置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10倍。非耕地征用的安置补助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相邻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征用房屋等建筑物地基和无收入的非耕地的,不发放安置补助。4依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种补偿安置补助,除个人附属物和青苗补偿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村协商解决,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富余劳动力就业,不得挪用、占用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土地补偿的内容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共分为四个部分。1。征地补偿:由于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也属于村。

2。青苗成本主要与家庭承包面积和种植的作物有关。

3。地上附着物补偿:为改善种植条件进行一定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给予补偿。人员安置费: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补偿可以采取货币或人寿保险的形式,后者主要与家庭农业人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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