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临时工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3-06-04 21:15:54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惠州市政府官网发布的《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此外,还要有加班费、绩效奖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也明确,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

其中,在带薪年休假方面,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原则上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享受的,可调整到下一年度享受。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政府临时工与政府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很容易?

《办法》指出,有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分别是:

一、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二、编外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编外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编外聘用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编外聘用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编外聘用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编外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编外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用工形式调整,需要裁减编外聘用人员的;

十二、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用工形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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