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这里的侵害是指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和拘束,包括已产生的损害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要求损害已经发生;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侵犯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受实际损害是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一个必备要件。
2、两者的范围不同。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是重合的,但总体来说两者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的人,而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不限于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受行政管理中的事实行为、内部管理行为等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它的范围要比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大。
3、两者请求的直接目的不同。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对其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对行政处罚行为予以变更,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请求的目的是要求国家对已经产生的损害予以补救和恢复。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的,原告资格转移到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的,请求人资格转移到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后者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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