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特征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具有如下特征: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必定是税务行政关系中处于相对人酌一方,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可能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当然这里所说酌相对人既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相对人,也包括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第三人。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税务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侵害的人。这里包括三方面的意思,一是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侵害是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其他不属于行使职权范围造成的侵害不能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只能提出民事或者刑事赔偿请求;二是属于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侵害,如果属于合法行使职权导致的侵害;不能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三是必须是对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侵害,这种侵害不仅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而且是由具体的行政行为引起的。
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也就是说,不能代表他人或者以他人的名义请求国家赔偿,只能是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税务行政赔偿。
4.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相对人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相对人属于作为公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作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如果该相对人属于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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