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应行政主体的一方,即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实际损害,是直接损害。
行政赔偿请求人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但是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因此,在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请求进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单独提起行政陆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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