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①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②不予赔偿决定;
③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④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律师补充: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不予赔偿决定;
(三)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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