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怎么开?
时间:2023-08-04 10:01:32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一般在北京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凡出国留学、进修、从事商务、技术合作、探亲、劳务及移民等人员均须到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受健康体检、预防接种或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经体检合格,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后方可出境。

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工的健康职业档案,是通过检查,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以及预防将来可能会患的疾病,降低职业病风险。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早的预防疾病,有助于员工个人和用人及早采取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肩负着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义务;

3、此外,用人单位还肩负着派专人保存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对借阅进行严格限制,保护好员工的隐私和相关信息。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对于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查阅,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关规则,严格按照规章对查阅进行记录。未经用人单位允许,不允许无关人员借阅他人的健康监护档案。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为其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应加盖用人单位的专用章,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复印等其他费用。

5、用人单位建立一个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该档案应该包含劳动者的姓名,性别,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的职业史,员工是否患有职业病的既往病史,以及其是否有机会接触职业病的危险史;

(3)劳动者之前多次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统一汇总在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并记录其当时检查结果所带来的疾病处理情况;

(4)员工本人之前是否有治疗职业病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病史。第五,其他需要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资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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