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夏先生系xx村居民。其居住的房屋系上世纪九十由某房地产公司建造,并以较低租金长期出租给其职工居住使用,该房屋没有办理过房屋权属证书。2019年4月,当地区政府发布《xx河治理工程xx村房屋拆迁公告》及《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夏先生使用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20年4月,当地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村相关居民限期清理房内用品,先行拆迁。2020年4月,夏先生使用的房屋被当地区政府拆除,但夏先生未得到任何补偿。
法院判决:确认xx政府拆除xx居住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本案中,当地区政府以夏先生仅为承租人,对于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权利,与强拆没有利害关系进行答辩,这是完全错误的。由于涉案房屋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建造的,由夏先生长期居住,夏先生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等权利,拆除涉案房屋必然对夏先生的上述利益和权利造成侵害,故夏先生与涉案房屋被拆之间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当地区政府在拆除案涉房屋前,未向夏先生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夏先生对于房屋的居住权、屋内物品的财产权,征收单位均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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