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奏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附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附属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附属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附属合同亦随之终止。主、附属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无主合同就无从合同,无附属合同,也就无所谓附属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奏效将直接影响到附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附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通常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一、什么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来看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在我国什么是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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