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效
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职工送往救治过程中,应在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受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部位和受伤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经过等基本情况;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工伤医疗原始资料(包括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
(四)按照事故类型还应提供以下认定依据。
(1)认定生产事故一类的工伤,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轻伤事故应提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企业应提供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
(3)认定交通事故按因工处理时,应提供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处理决定等调查证据。
(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认定,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原始病历和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史资料。
(5)认定其他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的工伤事故时,应提供民事赔偿的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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