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x,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xx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x
二oox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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