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称之为破产债权,其范围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而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6、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的债权。
8、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债权除了法定的范围还有例外,破产债权的例外是指某些特定债权虽然符合法律关于破产债权构成要件和范围的一般规定,但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之外,或是被规定为后于破产债权而接受清偿的特殊债权。
关于例外破产债权应包括的范围,主要是: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破产宣告前,企业所承受罚款、罚金应视为企业债务,但是企业宣告破产后,即使对破产企业课以罚款、罚金等,也不会对破产企业产生任何惩戒作用,反而将惩罚转嫁于破产债权人。因而,不将罚款、罚金等列入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其所付利息也应相应计算到破产宣告时为止,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列入破产债权。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这类费用包括债权申报费、邮电通讯费、送达通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需要注意,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破产财产管理费、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虽不属破产债权,但作为破产费用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织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织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破产债权的清偿
确定破产债权的范围之后,清算组织便可依序赔偿,具体的顺序为:
1、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另外需要注意,当前一顺序可分配财产小于或者等于该顺序债权时,以后顺序债权人即不再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我们所说的破产债权,一般是指普通破产债权。有上述清偿顺序可知,破产债权是最后清偿的。这就意味着破产债权不仅必然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可能得不到任何清偿。
2、破产债权的抵销
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抵销制度: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实践中的破产债权还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如果所附条件出现,债权人失去依法追偿的权利;附期限的债权额,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归还债务的债权。不管是附期限还是附条件的债权,都已实际存在,均应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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