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就业证仲裁不支持索赔
时间:2023-04-22 21:12:08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香港人陈海燕在深圳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任职高管,尽管她每天都去公司上班,但一年多的时间却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劳动报酬。陈海燕于今年6月8日到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赔拖欠工资奖金等共计800多万元,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她没有香港人在内地就业证为由,裁决她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只仲裁赔偿9万余元。她对这个结果相当失望,当即表示上诉法院。

上班一年多,没有劳动报酬

了解到,陈海燕于2005年9月1日入职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陈介绍说,她在该公司任职人事、行政、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后来公司派她到天津管理一个新投资的项目。在天津期间,因为工作关系,她和公司一位高管发生矛盾,当她于2008年2月回到深圳的时候,公司申明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之后她并没有离开公司,一直在该公司上班,但公司从那时候起一直没有支付其任何劳动报酬。

2009年6月,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兴国际支付其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的工资、住房补贴、2007年前的奖金等共计800多万元。

这个劳动仲裁案件因为涉及香港人在深就业,索赔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关注度非常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许多观点针锋相对,尤其是关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陈认为,直到庭审时她和公司的关系没有解除,因为她至今仍在该公司工作。而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2008年2月22日向陈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向陈支付了7万余元的离职补偿以及2007年的奖金补偿。

但陈认为,她的确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她当时就认为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辞退她,同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之前签定的劳动合同,并申明,如果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陈表示,她也的确收到了7万余元的款项,但并不清楚该笔款项的具体内容。

因无就业证,劳动合同无效

据了解,从2006年2月至2009年2月,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仍然为陈购买了社会保险,陈认为,这实际上证明了她和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陈作为香港人在中国内地就业应当依法办理就业证,但陈的就业证在2006年12月31日就到期,之后没有续期或者重新办理,应该属于无就业证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情形,此后陈继续在中兴国际工作,与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提出终结双方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中兴国际在2008年2月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陈确认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候,该通知就具备了法律效应。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在当时就已经终结。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认为,因为在2006年2月至2009年2月之间,中兴国际仍然为陈购买了社会保险,所以认为双方的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延续至2009年2月。而这之后陈到底有没有在中兴国际上班,尽管有公司员工的书面证明,但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定。最后,仲裁委员会仍仲裁中兴国际应向陈支付2008年3月到2009年2月的劳动报酬92160元。而对于陈其他诸如奖金等经济要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

没有就业证,就是打黑工?

“难道没有就业证就是打黑工?”陈海燕对这个仲裁结果相当不满,她认为,香港人在内地就业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就算她没有办理就业证,劳动部门也应该首先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而以此为理由认定她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是不恰当的。她还认为,她实际上一直在该公司上班,也有证人作证,但仲裁委员会对这个事实就是不予认定,她对此表示很无奈。

陈表示,她将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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