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3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护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经营开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规划、工商、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住宅建设给予鼓励和政策支持。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第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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