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综合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住宅产业技术含量,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逐步推进住宅小区智能化管理。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使住宅产业向系列化发展、集约化生产、商品化供应、社会化服务方向发展。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的设立,不仅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营运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二)有下列条件: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4人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2人以上。第八条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证书。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按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项目。第九条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开发企业必须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级或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二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确定本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市场需求。
全文9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