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先例制度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凤龙表示,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高凤龙说,以往在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行政处罚随意性比较大的问题,有时在不同的时间,对类似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差异比较大,这既不公平,也容易引起纠纷,引进先例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据了解,辽宁省内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对每个案件建立案卷,有条件的还将实行微机管理,以使先例可查、可引。目前,辽宁省行政处罚先例适用的范围主要定在地级市的层面,即地级市管辖范围内的同类行政处罚参照本市的先例。而在省级层面,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将建立先例制度。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监督处处长方世奎说,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后,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有异议而提起行政复议,先例将是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进行复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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