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11月5日电记者曹天健10月6日,本报曾对河北省石家庄市规划局终审被判行政许可违法一案予以报道,记者今天获悉,该案权利人近日已向石家庄市规划局公证送达了行政赔偿请求书,要求规划局对因违法行政给其造成的2100万元损失依法承担和履行行政赔偿责任。
该案权利人表示,由于规划局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直接导致其企业21亩土地丧失原利用价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0万元。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市规划局应依法承担和履行行政赔偿责任。
今年十一前夕,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定,石家庄市规划局在为某公司核发(2005)第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维持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纠正。判决撤销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石高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确认石家庄市规划局核发的石建管字(2005)第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财政行政赔偿程序
1、受害人提出财政行政赔偿请求。原则上要向财政局法规科递交赔偿申请书。
2、财政部门受理与处理。法规科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2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不成的自2个月期间届满后3个月以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财政行政赔偿诉讼。
3、财政行政赔偿诉讼。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财政相关法律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4、财政行政追偿。财政部门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全文6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