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目前尚无规范的定义,通常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的土地上建筑的向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因而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反而构成违法。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时候,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而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
因此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有很多的限制。
最有实质影响的就是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
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并不是商品房,没有房产证,因此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再者,小产权房因为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
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
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大家的是: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会像正规商品房一样能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因没有产权登记,并不产生法定的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卖家只能基于房产买卖合同取得相应的权利。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向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城镇居民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小产权房拆迁的拆迁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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