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改变出资方式有何限制
时间:2023-06-09 16:53:22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2008年3月我和李某、张某、周某合资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其中我以现金出资40万,李某以专利技术出资25万,张某以设备出资25万,周某也以现金出资10万。现公司成立快一年了,但我由于资金紧张还欠30万出资,请问我可否直接以我价值30万的房产出资?

答:你以房产直接代替现金作为出资,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能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若单方面变更出资方式,除应当按照原来确定的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之外,还可能要向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其他股东都同意你用价值30万元的房产直接代替30万元的现金出资,同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你的30万现金出资直接用房产代替,那么你们股东的所有现金出资只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故你以房产直接代替现金出资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建议你变现房产后按规定以变现房屋后的现金出资,或者以房产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现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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