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出资的方式是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以知识产权的方式出资以及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出资,还有用劳务和信用出资。股东出资方式不包括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公司法》规定的不能用于出资的方式来出资。
一、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法股东出资的方式是五种,分别是: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如>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我国>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可见,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二、股东出资方式不包括哪些
股东出资不包括的方式有: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劳务等非货币财产依法进行货币评估和转让。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违法出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违法出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没有按照章程缴纳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因此,公司股东因出资违法行为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登记机关无管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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