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列金结算问题:探讨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17 14:00:59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总价如果是固定的暂列金,就不存在结算问题,把发生的暂列金转为实际发生即可;不是固定合同总价的,结算时把已经发生的暂列金项目转为实际项,其余的就不存在了。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价格

固定总价合同是属于价格规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调整价格的,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时,是可以调整的。

固定总价合同是为供货方提供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的合同。履行合同的承包商必须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而不管完成工作的成本是多少。在这种合同中,价格保持不变,除非采购双方均同意改变。对项目团队是低风险的,因为不管项目实际耗费了供应商(包括分包商)多少成本,项目团队都不必付出多于固定价格的部分。但对供应商来说,这种合同是高风险的,因为如果完成项目后的成本高于原计划成本,供应商将只能赚到比预计要低的利润,甚至出现亏损。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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