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时因遭到反抗而放弃财物的行为属于既遂。盗窃或抢劫采用的占用说,财物只要被非法占有者控制、占用就是既道。而放弃财物只是事后行为。
一、停止形态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
停止形态不一定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是否是犯罪中止要看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案例】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强制猥亵后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本次抢劫犯罪中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犯罪形态是中止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洪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盗窃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
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两者区别在于是否当场取得财产。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勒索被害人,强行索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适用的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能够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的抵抗力受到抑制,当场取得财物的,构成抢劫,被害人在心理压力下可以放弃反抗,当场交出财物,这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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