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检察职权如何配置备受关注。在讨论检察职权配置的时候,有必要对影响检察职权配置的因素进行探讨。
影响检察职权配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外部因素:刑事诉讼结构的转变。传统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有三角结构和线型结构两类。比较两种结构,从民主角度来讲,三角结构比线型结构更能实现民主价值;从效率的角度来看,线型结构更加符合追诉犯罪的司法要求。三角结构更倾向于保护人权,线型结构更偏重于惩治犯罪。我国1979年刑诉法典中集中表现出线型结构的特征,通过1996年的修订,刑事诉讼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开始从线型结构向三角结构转变。如确立了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取消了免予起诉的规定;将辩护人的辩护时间提前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改革了庭审方式,增加了合议庭职责;明确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期限等等。这些改变大大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但我国的刑事诉讼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就决定了改革仍要继续进行。而进行诉讼结构的改革对检察职权的配置无疑有着巨大影响。
二是内部因素:检察人员归类管理。建立完善的检察官管理体制,是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对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官的管理,完全套用管理行政公务员的模式。主要表现为:尚未按照检察规律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采用基本相同的标准;检察官选拔制度不够完善;检察官等级与职务、权责利脱节。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现行检察官管理体制对检察工作的制约日益明显。现行的管理体制不符合检察官的养成规律,不利于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检察队伍,必须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优化检察人员结构,应当根据检察工作中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职责和工作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司法属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应符合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
第一,正确。表现为:
1、事实要尽量调查清楚。这里的清楚是法律上的清楚,即穷尽一切可救济的法律程序便认为是事实正确,而不是所谓绝对客观的准确。
2、适用法律要准确。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区别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第二,合法。所谓合法就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这里主要指办案的程序合法性。
第三,及时。所谓及时是指办案要提高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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