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期权费的影响因素
时间:2023-07-06 19:05:59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期权费的决定因素包括以下四点,分别是:

1、期权合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越长,买主选择的余地越大,市场价格向买主所期望的方向变动的可能性越高,期权费越高。反之,有效期限越短,买主选择的余地越小,市场价格向买主期望的方向变动的可能性越低,期权费越低;

2、协定价格的高低。分购买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情况。购买看涨期权的期权费随协定价格上升而减少,购买看跌期权的期权费随协定价格上升而增加;

3、期货市场价格变动的趋势。当期货价格趋于上升时,购买看涨期权的期权费就增加,当期货价格趋于下跌时,购买看涨期权的期权费下降;

4、期权交易商品的价格波动程度。某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越大,做期权意义越大,期权费也越高,反之,期权费越低。

股票期权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计量时点

一个股票期权需确认的费用是根据下述两个因素都确定的第一个日期(计量日)测定的:

(1)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

(2)为获得股份须支付的对价(行权价)。根据计量日的不同,股票期权计划可以分为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和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和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在期权授予日就是确定的,计量日就是授予日。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又称为以业绩为基础的股票期权计划,此类计划的股份数或者行权价在期权授予日是不确定的。计量日并不等于授予日,而是员工有权获得的股份数和行权价都确定的日期。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计量

APB第25号意见书《向职工发放股票的会计处理》规定,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补偿费用可采用内在价值法计算,即在计量日,只有当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格时,才确认并计量补偿费用。但如果在计量日行权价格等于或高于股票市价,则不确认补偿费用。所以内在价值法下多数固定型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内在价值为零,即股票市价和行权价格的差额为零。同时,应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补偿费用时。当股票市价发生变化时。内在价值也跟着变化,所以在每一个会计期末都需要对期权补偿费用进行调整。1995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23号公告,以股权为基础薪酬会计,推出了一套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法是在期权的授予日,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公司的递延报酬成本,并将递延报酬成本在服务期内进行摊销。该法的关键是公允价值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由于公允价值一经确定就不再改变,所以在公允价值法下不存在期末调整问题。FASB123号公告仍然允许继续采用APB25,只是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脚注中披露,如果采用FASB123号公告。公司的净收益和每股盈余将会受到何种影响。

笔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我国股票期权会计不宜采用公平价值会计。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正处在从无效率向弱型效率过渡的阶段,初步达到了弱型效率。在这个市场中,股票的现行价格仅仅反映了所有历史的记录,内幕交易和投机行为盛行。股价与公司净收益背离较为严重,股票期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并不存在。因此,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普遍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条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会计处理宜强调可靠性,兼顾相关性。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可以借鉴APB25号意见书的做法,将授予日的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确认为费用。会计上一边按照内在价值确认预提费用,一边记录股票期权,并在期权计划中规定的服务期间内平均摊销,分期转为费用,行权后,股票期权转为股本。FASB123号公告所推崇的公平价值会计处理方法。虽然从相关性角度来看是很好的,符合会计理论的发展潮流,但是即使在资本市场非常发达的美国也遇到了强大的阻力。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公平价值法的条件。以公平价值法中最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为例,该模型假设,股票价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股票投资回报的波动性在期权有效期中是固定不变的;在期权有效期内,股票无红利,或者有已知的红利;存在着一个固定的无风险利率,投资者可以按照无风险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贷出。此类假设在我国无一能够满足。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参照。但是,我们可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以便为将来向公平价值会计过渡做好准备。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行为。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认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一些规定隐含在这个文件中。《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股权行使价值的确定以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为准。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说明为了不稀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固定性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应低于期权发放日(授权日)的市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于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在期权发放日行权价格不明确,但是其确定的方式是已知的,此时,发放日不是计量日,计量日是授予的股数和行权价格都可以确定的第一个日期。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股票期权的计量只能采用APB25的内在价值法。在行权前,报酬成本要预估确认并分配调整摊销转入费用;在行权之后,股票期权转入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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