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活动是否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关系到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制权威。加强自身监督,符合我国检察制度政治属性、人民属性与法律属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更好地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检察职权行为的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中不应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对此,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对待。
—、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中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的关系
过程监督即对检察职权行为过程的监督。结果监督即对检察职权行为结果或者说是对已经结束、达到一定结果状态的检察职权行为的监督。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同步监督、教育防范与事后监督、事后处理的关系。过程监督强调的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职权活动进行同步监督,侧重于教育和预防,侧重于对检察权行使的行为及其过程的监控,并通过监督、确保职权行为及其过程的严格、公正、文明与廉洁来促进职权行使结果的合法与正确。从时间上看,过程监督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职权行为同始同终,甚至可以前置,即把教育一并纳入过程监督的范畴。结果监督强调的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检察职权的行为结果状态的审查与处理,并通过这种审查来回观、倒查职权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属于事后监督、事后纠错。相比较而言,过程监督虽然更难实施,但又更为主动、更为及时、更为有效。结果监督虽然不像过程监督那样主动、及时,但可以弥补过程监督的不足,对于那些在检察职权行使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或者纠正的错误,可以通过结果监督加以解决。
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的特点、作用,决定了二者是相辅相成、优势互补的关系,要求检察机关在加强自身监督中将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二者并举,以建立健全从检察职权行使伊始到行使结束的全程监督机制,形成监督的综合功能,全面保障检察职权活动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二、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应当更加注重强化过程监督
就社会意义而言,检察机关不仅要以对公正的目标追求和公正的执法结果告诉人们什么是法治精神、什么是公平正义,而且更要以同样公正、合法的检察职权行使方式、行使程序、行使过程向人们演绎诠释和宣扬怎样尊崇法治精神、怎样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这样看来,检察机关在加强结果监督的同时,更加注意加强过程监督,就显得极其必要。其具体缘由在于:
第一,从诉讼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角度而言,他们对检察职权运行过程合法性、严格性、公正性的期盼,并不低于对检察职权运行结果合法性、公正性的期盼。换言之,他们不仅希望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结果或者对案件的处理(主要是程序性处理)合法公正,而且更希望这种结果是检察机关通过严格公正的程序与过程获得的。检察机关在加强对检察职权行为结果监督的同时,强化对检察职权行为过程的监督,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公正与公正执法的愿望,也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的民主性。
第二,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而言,检察人员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违纪情形一般发生在职权行为过程中。加强对自身检察职权运行过程的监督,不仅有利于有效地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及时将违法违纪消除于萌芽状态、充分体现对检察人员的严格要求与爱护,而且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执法活动结果的公正与公平。因而,加强过程监督对保障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检察职权活动的过程监督,需要抓好三个重点环节
检察机关加强自身职权活动的过程监督,应当坚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既要更加主动地接受外部监督,又要更加有力地强化内部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特别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部监督的范围、方式,深化扩大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增强检察职权活动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努力为外部监督创造机会和条件。同时,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接受、处理和反馈工作,切实发挥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
在对职权活动过程的内部监督方面,尤其应注意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要继续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思想教育。特别要从建立常态教育机制和丰富教育形式、增强实效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廉洁从检教育,重点引导和帮助检察人员不断强化职业自律意识、增强职业自律能力,使其不愿违法违纪。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对检察职权运行过程的同步监督机制。比如,从进一步优化检察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配置等入手,健全职权配置合理、责任分工明确、协调配合有力、监督制约有效的规范化职权运行流程与运行模式。同时,充分、正确地利用法律规定、对询问讯问等职权活动进行网络同步监控、对有关执法活动尤其是重大或关键取证行为或易于发生侵权行为的执法活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加强同步监督,使检察人员不能违法违纪。
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检察职权行为的规范化运行模式。在事后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适当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任追究等是必要的,但这并不能取代对违法违纪行为本身的监督与处理。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警示检察人员不敢违法违纪。从健全作为检察职权行为依据的相关法律规范入手,进而进一步规范检察职权行为,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防止和减少违法职权行为发生的关键,同时,法律规范也是对检察职权行为进行同步监督和结果监督的重要依据。检察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依据诉讼法律规范实施的职权诉讼行为,所以,健全作为检察职权行为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应健全作为检察机关职权诉讼行为依据的有关诉讼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诉讼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司法解释存在着调整性规则较多而保护性规则欠缺,从而导致对诉讼行为尤其是职权诉讼行为(当然不仅仅限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诉讼行为)约束力不够强,甚至出现违法实施职权行为的人受到追究而违法的职权行为效力依旧等情况。保护性诉讼法律规则不足,是导致调整性诉讼法律规则效力弱化、某些职权诉讼行为运行失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制度因素。当然,完善保护性诉讼法律规则,主要应通过立法途径解决。不过,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主动研究这个问题。在有关立法未能修改完善之前,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像否定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诉讼效力那样,依据立法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其他一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严重侵犯人权的职权行为适当增设保护性规则,无疑对促进执法规范化、加强自身监督和推动诉讼法制的健全都是极有裨益的。(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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