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从立案、调解、执行等方面,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检察监督程序规定只有一条
白志健委员认为,与民事诉讼相比,草案规定的检察监督程序只有一个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期限、能否调查取证等问题,草案都没作出明确规定。
白志健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个条文:人民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的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定。
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
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龚建明委员说,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检查监督的范围;切实强化检查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与抗诉方式相比,检察建议能够实现同级监督,具有适用范围广泛、直接、高效、手段相对和缓的优势,建议将检察建议作为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
莫文秀委员说,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吸收了民诉法修改的成果。但是,该款规定在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容易产生将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排除在检察监督之外的误读。建议改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莫文秀委员还建议保留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并将检察建议修改为检察意见。首先应保留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对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进行监督,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该监督方式较抗诉而言更为缓和,可促使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通过会签文件对该制度予以明确。检察建议是民诉法中的用语,实践中,检察建议的名称以及使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满足检察监督的需要,检察建议不具有律他性,其作用发挥的效果完全取决于被建议者的自觉性,不符合制度设计的目的。建议将检察建议的名称修改为检察意见,并规定检察意见的法律效力。
建议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莫文秀委员说,检察监督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监督就会落空。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提出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建议等程序,完善法律监督措施。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有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莫文秀委员建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因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关于抗诉后再审裁定作出的期限、再审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问题。莫文秀委员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审级、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等方面作出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并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对行政赔偿调解行为要监督
建议增加对行政赔偿诉讼中调解行为及调解内容检察监督的规定。莫文秀委员说,草案未将行政赔偿调解纳入监督范围,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赔偿程序中调解的监督内容。
莫文秀委员还建议增加立案监督的内容。明确检察机关对起诉和受理环节的监督职权,监督法院不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抵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
她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环节实行法律监督。
建议增加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内容。莫文秀委员说,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法院执行活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意义重大。中央有关文件提出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范围和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一编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虽然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为避免实践中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属于审判审理活动的理解产生争议,建议参照上述内容,在行政诉讼法中对执行的检察监督予以规定。
莫文秀委员建议具体增加的条文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意见(检察建议)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建议增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检察监督的规定。莫文秀委员说,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宪法对公民的监督权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涉及到将这一宪法权利具体规定为诉讼权利的问题。
莫文秀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内容。同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实践中,有些很长时间以前的生效判决当事人也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这些案件,经历的时间长,办案难度大,再监督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作出限制,既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多年以后才行使申请监督的权利,造成本已经定分止争的裁判再起纷争。因此,建议增设申请行政监察监督的期限,建议为2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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