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知名品牌包装注定是一种短期行为,抓稳质量关,建立自身品牌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山东天下第一店酒厂(以下简称天下第一店酒厂)以山东淄川会仙矿泉米酒厂(以下简称会仙酒厂)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为由,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天下第一店酒厂是生产、销售葡萄酒、果酒、饮料、白酒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生产的百粮牌百粮春酒于2003年5月被中国企业品牌推选委员会授予中国著名品牌称号,并于2005年10月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山东名牌产品;百粮商标于2004年6月14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其用于盛装原酒的酒坛于1998年初开始设计,同年6月初正式投入生产并使用。该酒坛外观设计为:酒坛外形以古代酒篓为原形并加以改型,画面继承了万事孝为先的传统理念,精选二十四孝图案中的咬指心痛、乳汁喂养、陆绩怀桔、行佣供母,以蓝色为主导色的圆形图案并配以上下条;酒坛正面以古代酒店外面的酒幌为原形,并借鉴了古代酒幌大多以菱形上面书写酒字、配以红底黑字颜色的特征,设计而成的菱形红纸底上书写的仿宋黑体酒字图案,下面注明山东天下第一店酒厂。会仙酒厂是生产、销售米酒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2002年8月开始使用本案所涉酒坛,生产、销售标有天下第一传统原酒字样的原酒,酒坛形状与天下第一店酒厂酒坛相似,酒坛的外观设计为:正面是菱形红纸底上书写的仿宋黑体酒字图案,下面注明天下第一传统原酒,周围画面内容为堤上行、戏问花门酒家翁、金陵酒肆别、送别、以蓝色为主导色的圆形图案并配以上下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下第一店酒厂的原酒产品属于知名商品,在山东省乃至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用于盛装原酒的酒坛,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会仙酒厂生产、销售的原酒与天下第一店酒厂生产、销售的本案所涉产品属于相同商品,其使用的酒坛与天下第一店酒厂盛装原酒的酒坛在外形、外观设计图案、颜色、瓷质均近似,在购买者不特意查看的情况下,视觉上难以进行识别,足以造成购买者混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会仙米酒厂立即停止使用与天下第一店酒厂酒坛相近似的酒坛,并销毁与其近似的库存酒坛。
2、会仙米酒厂赔偿天下第一店酒厂经济损失100000元。
会仙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认为,会仙酒厂在相同产品上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似性使用,侵害了天下第一店酒厂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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