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一)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4岁,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的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根据地区不同情况,独生子女费发放是不同的,这涉及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包括员工晚婚、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育龄夫妇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依法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独生子女政策哪年开始
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是在1979年。具体如下:
1、在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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