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的产假长度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的国家法定产假和30天的湖北地方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湖北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湖北在此基础上增加30天,共为128天。
湖北省的产假长度并不是143天,而是128天。这是通过将国家法定产假98天与湖北地方产假30天相加得出的。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湖北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湖北在此基础上增加30天,共为128天。
湖 北 省 产 假 规 定 有 哪 些 ?
湖北省产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假总则:湖北省实行产假制度,产妇享有产假。
2. 休假时间:产妇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3. 假期期间工资:产妇在产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工资的80%。
4.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5.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6. 计划生育奖励: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7. 法律保障:对于违反产假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进行查处。
以上是湖北省产假规定的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的产假长度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的国家法定产假和30天的湖北地方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湖北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湖北在此基础上增加30天,共为128天。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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