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1、“存款自愿”是指储蓄必须出于存款者的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其他人参加储蓄。个人是否储蓄,选择哪一家储蓄机构,选择何种储蓄方式,存储数额、期限等都由储户个人来选择决定。
2、“取款自由”是指储户什么时候取款,提取多少存款,都由储户自己决定,银行和其他人都不得干预和查问。即使未到期得存款,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按规定手续提前提取,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
3、“存款有息”是指存款人对于其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有按照规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获取利息的权利。这说明银行和存款人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
4、“为存款人保密”是指商银行业对存款人的姓名、住址、存款金额、储蓄种类、存款次数、提取情况、印鉴以及其他各种情况都要严格的保守秘密,不得披露。对个人储蓄银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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