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秩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贷款通则》规定,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合法原则。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行政规章。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都必须禁止。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自主经营原则。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合肥市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有担保原则。《商业银行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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