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是指零售经营企业对售出的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
1、7日规定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未能履约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十五日规定:产品售出后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维修;
3、90日、30日规定:三包有效期内,生产厂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未提供备品备件且未进行修理的,修理厂应在修理状态中注明,销售方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30年、5年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生产厂家应保证在产品停止使用后5年内供应符合技术要求的备品备件。
三包服务需要什么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销售者负责填写:
1、家用视听商品名称、商标、型号;
2、家用视听商品出厂序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安装调试日期;
9、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三、三包规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细节
1、经营者不接受12315当面调解怎么办?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接受,一方不愿接受的,不能强制进行。这是为了避免行政权力被滥用,除了诉讼外,调解、仲裁的前提都是双方同意。经营者不同意的,工商机关不能强制进行调解,也不能因为经营者不参与调解就对其进行处罚。
2、消费者购买空调,在三包有效期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能否实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释义》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为凭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3、列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目录内的商品,换货时,能否提供修理过的产品?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销售者给消费者换货时,应当提供合格品。不得将不合格品、残次品或修理过的未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调换给消费者。修理过的产品,如果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就可以向消费者进行提供。
4、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索要发票,经营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如何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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