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主权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主权包括管辖权、独立权、自卫权和平等权。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1.管辖权
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
2.独立权
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3.自卫权
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4.平等权
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二、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如何
1.主权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核心的概念,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作为十分重要的国际法概念,是国际法主体权利义务的中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对内最高管辖权;二是对外独立权;三是反侵略自卫权。
2.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石和根本基础。
(1)首先,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条件。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是主权国家的诞生。在古代和中世纪,由于不存在主权国家,因而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当时存在的某些国家间交往的、零散且不成体系的规则在性质上显然有别于目前通行的国际法。现代国际法的真正起源在于近代国家的出现。《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订立被认为是独立主权国家和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2)其次,主权国家是创制国际法的主体。从国际法律规范的产生来看,国际法的创制有赖于主权国家的意志和行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通过国家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确认或创立的,是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承担国际义务,对主权进行自我限制的结果。因此,没有主权国家的同意,就没有国际法。
(3)最后,主权国家是实施国际法的主体。国际上并不存在专门负责实施国际法的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仍有赖于主权国家的行为。一方面要靠国家自觉和自愿的行动。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制定的,主权国家就有政治、道义和法律上的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国家有权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采取行动。
三、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
所谓国家主权豁免,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主要指国家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其含义是,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有时候为了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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