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7)243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长浜村池桥、康家弄队,星星村沈西二、吴家宅、朱范宅队,毛家弄村西钱、新塘湾队,海红村庙后、王陆队,北宗村顾家埝队,大黄村门前、朱家队,桂家木村东朱、塘北、西朱家队,西街村何家湾、盛家宅队,段泾村西北宅、杨家堰队,海陆村9队,聚源桥村2、5队,茂盛村北陈队,勤丰村1、4队,沈家桥村7队,盛星村4、5、6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466.9平方米,建设用地30.9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497.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农用地18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9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蔬菜地4.35元;棉粮地2.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即2007年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7年11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联系人:黄家四联系地址:牡丹江路1398号B307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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