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益的重要文件,其中所设计的“提意见、听证”权利更是广大被征收人的维权重要方式。
而在浙江省衢州市的一起案件中,这一重要权利竟被直接“跳过”了……
【基本案情:当天公告当天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方某等4人是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某村村民,均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
因龙游县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上述4人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7年11月3日,龙游县国土资源局拟订了
(2017)第05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门口予以了公告张贴。
而就在同日,龙游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了
(2017)第05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方某等4人认为龙游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涉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于2018年1月2日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律师分析:程序合法不能打折扣!】
经衢州市人民政府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龙游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批准的项目名称为“龙游县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上述4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处于该项目范围内。
2017年11月3日,龙游县人民政府作出
(2017)第0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同日,龙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
(2017)第05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补偿、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案有异议的救济途径等。
2017年11月3日,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将
(2017)第05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龙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日,龙游县人民政府批准了该方案。
而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应该在被征收人能够看得见的地方以书面形式公告。
作为征收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下相应的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被征地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国土资源局提出。
本案中,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同一天公告,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当天就经县政府的批准进而开始实施。
县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未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要求保障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程序违法。
涉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载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只是做了笼统的概括,公告事项不具体,同样不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因县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违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本应依法撤销,但建设项目已经实施,撤销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不宜作出撤销的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确认龙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2017)第05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的决定。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提出意见权和申请听证权是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绝不容肆意剥夺。
类似的“快马加鞭”省略程序的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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