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级法院可以管辖吗?
涉外民事诉讼中级法院可以管辖,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是重大的涉外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一)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三)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四)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三、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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