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的撤销情形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撤销情形。同时,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符合法定“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的解决方式包括: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对撤销或者变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服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因此,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上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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