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一是通过能有效降低保证人的风险,可以强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意愿,从而缓解“觅保难”的问题。二是促进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尤其是在债务人自己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下。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反担保包括全部意定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和质押,但不包括法定担保方式。当原始担保为留置时,不可适用反担保;反担保本身也不能容纳留置方式。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律师补充: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反担保的法律适用,也应该参照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反担保所担保的对象应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即使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债务人仍享有追偿权利,反担保人仍应当向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担保的是一种未来的,尚未产生的追偿债权。只有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本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偿还后,才能取得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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