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是有名合同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违约责任
时间:2023-04-18 21:21:51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承包合同是有名合同吗

有名合同是指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合同,而民法典对承包合同作出了规定,所以属于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3)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发包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而民法典对承包合同有明文的规定,如集体土地承包、建设工程承包等,所以承包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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