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理应归于全体业主所有。
未经经过业主大会的书面批准,任何物业服务组织均无权擅自更改物业管理用房的原有用途。
当物业服务协议宣告终结之际,物业服务企业须按照约定之程序,将物业管理用房完整地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在此前提下,尽管物业管理方对物业具有使用权,但其利用范围仅限于提供物业服务。
若物业服务企业试图开展其他经济性活动或租赁该物业,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皆应当全额上交给全体业主共管。
若小区居民发现物业管理用房被物业公司用作商业用途或进行承租,他们有权依照现实情况向业主大会提供相关反馈,由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并作出合适的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全文3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