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文件的内容:
一、监管机构。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二、监管内容。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私募基金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三公”原则。
3、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4、高效监管原则。
5、审慎监管原则。
6、适度监管原则。
私募基金的管理
1、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吸引了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不断流入。据统计,2007年一季度投资中国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募资75.64亿美元,同比增长329.5%,全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额将保持100亿美元以上,而这些基金主要是以外资为主。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在全流通资本市场创富效应的牵引下,国内社会资本纷纷开始涉足一行业,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一统天下的局面有所改观。
2、随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和《合伙企业法》完成修订,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逐步出台,国内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制度依据,社会各类资本发展股权基金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市场表明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主要靠国内的民营资本推动,其他类型的资本由于受到特殊监管,进入私募股权投资仍存在一些客观制约。
《私募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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