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争议仲裁费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利、寻求社会救济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首先,原告申请仲裁并启动仲裁程序时,必须预付仲裁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归口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和《劳动合同鉴定和劳动争议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仲裁费用由双方当事人预付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胜负情况承担。第二,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劳动仲裁是一项先决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直接享有诉讼权利,也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是双方服从仲裁裁决,还是一方拒绝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的成本都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涉及仲裁费用的负担,这些费用在不同的法庭程序中会有不同的“待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对象包括根据仲裁裁决承担仲裁费用,经审查备案后由法院执行。虽然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的仲裁费用负担有有效依据,在审判程序中主张的仲裁费用负担没有有效依据,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主张的仲裁费用负担,它不涉及审判中的处理,必然导致法院在处理同一问题时采取双重标准
第三,仲裁费和诉讼费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仲裁费由劳动仲裁机构依照前款规定收取,诉讼费由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征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收取。这两项费用均由国家公共机关支付,以维持本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按照规定运作。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人,二审诉讼费用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干扰。那么,一审法院不应干预诉前必须通过的劳动仲裁程序确定的仲裁费用负担
最后,在诉讼中审理仲裁费用负担,符合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社会的宗旨。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人一般都是弱势劳动者。如果在诉讼中不处理仲裁费的负担,在原仲裁裁决按有关规定无效后,劳动者预先支付的仲裁费将得不到保护,势必导致劳动者损失的扩大。劳动者以先行支付的仲裁费为代价启动司法救济的方式,显然是对社会救济制度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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