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已计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物(二)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物(三)擅自改建、建设的建筑物(四)农村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非法转让建设的建筑物特区内城市化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建设的建筑物(五)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用地或村民非农业用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物(六)擅自改变工业现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七)非农业用期限的建筑物违反法律的建筑物(八)。
违法建筑相关的规定
违法建筑不仅破坏城市的市容市貌,影响城市的规划,而且具有负面效应,较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避难所;同时建造不合理的违法建筑还可能威胁附近居民、路人及建房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违法建筑的建造,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也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提出了挑战。
因此为了减少违法建筑的危害,平衡建房者与行政机关的利益,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我国对违法建筑处理的法律条文较分散,各条文的效力级别及调整领域都不同,各执法机关也只是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有执法权,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是对城乡规划、土地使用领域中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罚,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也只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有查处权。
但是这些都只是法律中对违法建筑处罚权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权利时,各地方会依据其具体的职能分工及地方规章,将该项权利分配给具体的职能部门,而各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虽然会带有各自的特色,但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处理违法建筑的流程。
《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且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决定,对于拆除的决定,应该给建设单位及个人一定的期限。
不同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拆时,有关部门可以查封、强制拆除,而《土地管理法》则规定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在期满后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行政强制法》中规定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相关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还需要催告当事人,在催告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还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及方式做了限制,如不能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不能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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