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它们分别对程序和管辖部门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是没有经过准许同意的,也未领取相关的规划许可证的就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违法建筑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
违法建筑确认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职权。
二、违法建筑是怎么认定的
违法建筑的认定是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农村违法建筑的概念及其情形是什么
违法建筑根据土地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农村违法建筑和城镇违法建筑。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农村违法建筑物依其“违法”的程度不同,主要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建造人在他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二是建造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兴建住宅,即建造人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兴建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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