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终结执行
时间:2023-08-05 20:14:56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执行的法律文件被取消的;

(三)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索赔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事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一般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表示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销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公证机关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被公证机关撤销;仲裁裁决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执行工作就无从进行了,只能终结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执行人死亡,一般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他有遗产可供执行,或者有义务承担人的,仍应依法予以执行。但如果被执行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终结执行。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三费”是特定人的权利,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存在的,是以特定人的生存为前提的,如果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死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终结执行。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扶助一些无依无靠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这些人借款往往是为了维持最简单、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借款数额又都不很大,因此,在他们确实无力还债时,可以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活困难的公民有赡养人、扶养人,只是赡养人、扶养人不承担应尽的义务,那么不能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仅是一时的伤病不能劳动的,也不能适用本项规定。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在实践中,如果除了上述五种情况,又出现了某种不需要执行的客观情况,例如,执行过程中,义务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这项规定,依职权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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