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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2022-07-24 10,052人已浏览
  • 李驭律师

    李驭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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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以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有以下: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总之,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6个月之内可以恢复执行。一般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刑罚执行终结的情况主要有刑罚执行完毕、罪犯在刑罚执行中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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