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终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影响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的处理问题可能会引起广泛关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然而,当公民死亡后,如果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终结,则可能会对其遗产产生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应当继续执行。因此,即使公民死亡,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仍然在办理中,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仍然应当得到保障。
不过,如果公民死亡后,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经终结,则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可能会发生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中的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如果公民死亡后,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经终结,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可能会转移给其继承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不会影响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执行。但是,如果公民死亡后,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终结,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此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处理相关事宜。
结语: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处理相关事宜,不应影响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继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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