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规定,如果违法建筑通过补正手续成为了合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会影响重要建筑物的主体安全、根据现有技术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拆迁,或者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拆除该违法建筑。这是政府基于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体现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被强拆违建的如何处罚?
被强拆的违章建筑可能会被全部拆除以及受到其他方式的惩罚。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违建房屋而言,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罚款、限期拆除。在执法部门发布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行政相对人若并未在限期内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因此,对违建房屋而言,很可能收到执法部门的强制拆除的通知,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按照通知要求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
缴纳罚款无法改变违建房屋的性质,对于拆除违建,无权获得补偿。违法建筑遭受强拆的,如果强拆程序是合法的,不能要求赔偿。如果强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违建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必须先立案,然后调查取证后才能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对该处罚决定复议或诉讼,如果处罚决定被维持或者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那么执法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若房子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若在处置过程中,直接给拆除,这不仅不近人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而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类房屋在拆迁时应当要给予拆迁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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