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通常表现为如下步骤:
首先,选择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的家庭,需先行协商解决诸如财产分配、子女养育等相关问题,拟定出详尽无遗的离婚协议之后,方可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其次,申请离婚登记之后,当事人还需经历一段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过程,在此期间内,各方仍可随时撤销离婚申请。
最后,当冷静期结束后,如若当事人依旧决定离婚,便须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申请颁发离婚证件。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构将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若确认符合离婚调解要求,便可予以颁发离婚证。
另外,尚未决定离婚的家庭,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途径来解决问题。
具体而言,若有一方欲离异者依法向另一方所在社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同时提交起诉书以及证据资料。
若被告人实际住址与其常住地址产生偏颇时,亦应到其常住社区法院递交起诉。
待法院收到原告人的起诉申请且符合立案条件后,将正式立案受理。
自此以后,法院将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后者有权自行做出答辩。
随后,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安排并宣布开庭日期。
最后,双方根据法院的开庭通知,准时参与庭审过程。
在此过程中,法院针对夫妻关系实质性破裂或未破裂的案件,分别作出顺延或者驳回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文6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